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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前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昌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前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昌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丹霞路21号民政局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31299599。法定代理人:赵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前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龙渠乡什八名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沈玉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昌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安阳乡高寺儿村东石岗。法定代表人禅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前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昌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