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国斌与上海欣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斌,上海欣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9486号原告:万国斌,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古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龙铨,男。原告万国斌与被告上海欣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赛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国斌、被告上海欣赛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夏龙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国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845元、洗衣钟点工费用24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5,48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所在小区物业公司。2016年10月下旬起原告家卫生间顶部漏水,原告多次向被告报修。同年11月上旬,被告派工作人员至原告家维修,维修过程中,胶水滴在原告洗衣机面板上无法清除。经居委会调解,双方同意将洗衣机外壳胶水较多的板面更换,但被告一直未为原告更换洗衣机外壳。2017年3月22日,西门子公司将原告洗衣机取走进行维修,将洗衣机外壳有胶水处全部更换,原告花费1,845元。原告无法洗衣,请同一小区的人帮助清洗原告和原告妻子衣服,每天一小时,八天共计240元。被告于2017年2月底撤离原告小区,原告驾驶残疾车寻找被告三天,主张交通费400元。因寻找被告耽误原告工作,主张误工费1,000元。该事件致原告无法入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欣赛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原系原告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撤离原告所在小区。2016年11月初,其公司接到原告报修卫生间顶部漏水。次日其公司即派工作人员至原告家,维修过程中,胶水滴在原告洗衣机面板上无法清除,影响洗衣机美观。后经居委会调解,同意更换洗衣机正面面板,费用约600元或800元。后因其公司撤离、人员遣散无法顾及,确未为原告更换洗衣机面板。2017年3月23日其公司派人员至原告家,原告称已将洗衣机送去维修,且不同意调解。现其公司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上海欣赛物业公司原系原告万国斌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因自家卫生间顶部漏水向被告报修,被告于2016年11月派员至原告家维修,维修过程中,胶水滴至原告洗衣机面板粘住无法清除,致洗衣机面板受损。2017年2月16日,经当地居委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即由被告公司自找渠道更换原告受损的正面两块面板,侧面受损面板原告不再追究。之后,被告未为原告更换洗衣机面板。同年3月22日,原告将洗衣机送至博西华家用电器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维修,该公司拆开洗衣机,更换箱体、前面板、拉手、操作面板、风门、门柜等,原告支付维修费1,845元。同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调解情况说明1份、服务报告1份、车间维修卡1份,维修费发票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原系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因自家房屋卫生间顶部漏水向被告报修后,被告有义务进行维修。被告在维修过程中致原告家洗衣机面板受损,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经当地居委会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更换洗衣机面板,原告将洗衣机送至他处维修支付的维修费,被告应予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洗衣钟点工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欣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国斌维修费人民币1,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