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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施权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权章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597号起诉人:施权章,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付汉文,广州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施权章诉被起诉人广州乐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嘉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起诉人一与起诉人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LEMIDLSZ01的《咔咔猪扒包深圳市总代理授权合同》,合同约定被起诉人一拥有连锁餐饮品牌“咔咔猪扒包”的100%拥有权,其授权起诉人成为其广东深圳市的独家代理商,代理的产品为“咔咔猪扒包”连锁餐饮品牌,并许可起诉人可以用“咔咔猪扒包深圳总代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合同还约定被起诉人一有义务对起诉人开展经营提供必需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营销咨询等服务,并有权对起诉人在内的所有代理商的市场经营行为,包括产品推广、被起诉人一的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培训服务等进行督查。被起诉人一还要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忠于被起诉人一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合同还约定起诉人要支付被起诉人一“咔咔猪扒包”的代理费用30万元/五年半及10万元保证金,如汇款支付的则需将款项汇入被起诉人二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合同还约定起诉人一可以分得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盟店营业额2%的分成。假如被起诉人一的产品、市场不符合起诉人要求,无法打开市场,起诉人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起诉人一,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起诉人二支付了40万元,被起诉人一于2016年12月1日向起诉人开具了收据。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一与起诉人签订的《咔咔猪扒包深圳总代理授权合同》实际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且被起诉人一的产品和市场并未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不符合起诉人的要求,无法打开市场,同时被起诉人一也未按合同约定向起诉人分配深圳行政区域内所有加盟店营业额2%的分成。起诉人已于2017年5月26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通知被起诉人一,被起诉人一也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关于通知解除(终止)总代理合同的律师函》,但被起诉人一及被起诉人二在收到律师函后三十日仍不与起诉人办妥合同解除事宜,起诉人万般无奈,现唯有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一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LEMIDLSZ01《咔咔猪扒包深圳市总代理授权合同》;二、依法判令两被起诉人连带返还起诉人已支付的总代理费用30万元,保证金10万元,共40万元;三、依法判令两被起诉人连带向起诉人支付预期返还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算);四、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两被起诉人连带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55号)第一条规定,……指定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综上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种,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辖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起诉人直接向我院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施权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萧海华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异书记员  丘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