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良琼与被告张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琼,张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97号原告:王良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张业荣,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王良琼与被告张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良琼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琼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业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良琼负担审判员 何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沁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