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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兴明与陈发金婚姻家庭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明,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发金,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兴明与被执行人陈发金婚姻家庭一案,本院(2011)略法民初字第0002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发金自愿表示自2011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兴明赡养费300元(该费用每两个月履行一次)。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赡养费共计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发金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王兴明支付了拖欠的2700元赡养费,申请执行人王兴明也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恢59号案件结案。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旭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