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鹏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辖2号原告:马鹏,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229680462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李万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鹏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马鹏诉称,2008年5月27日,被告因合同纠纷以得到阿拉尔法院执行庭口头同意为由,自行派人闯入原告的农场,将粉碎机、播种机等等财产运走,与此同时还破坏了原告部分财物,2016年3月,被告赔偿原告财产侵权损害5万元,后被告拒绝继续赔偿,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侵权损失6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在审理第一师供销(集团)公司诉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马鹏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马鹏对该保全措施不断上访,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使案件顺利解决,建议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