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顺心印刷有限公司、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顺心印刷有限公司,魏鑫,周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867号原告: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河沿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157851。法定代表人:谢行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峰,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顺心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西南门村大岙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2000172909。法定代表人:魏鑫,该公司经理。被告:魏鑫,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告:周丽萍,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原告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顺心印刷有限公司、魏鑫、周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晓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