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廖爱丽与胡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丽,胡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240号原告:廖爱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勇,男。原告廖爱丽与被告胡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廖爱丽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爱丽以与被告胡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爱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廖爱丽负担。审判员 陈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