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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廖爱丽与胡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丽,胡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240号原告:廖爱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勇,男。原告廖爱丽与被告胡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廖爱丽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爱丽以与被告胡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爱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廖爱丽负担。审判员  陈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