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亿丰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兆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亿丰纺织有限公司,王兆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256号原告:商丘市亿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站集镇沙岗村。法定代表人:贾启光,经理。被告:王兆顺,男,蒙古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亿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兆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亿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商丘市亿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小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