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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美椒与翁建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椒,翁建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012号原告:金美椒,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建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金美椒为与被告翁建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美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眼镜配件材料款14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眼镜配件厂。原、被告业务往来多年。2016年9月20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眼镜配件材料款142000元。后原告多次电话催讨,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未付。被告翁建强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欠条等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加工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建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美椒加工款1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翁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