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丁亮、陈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丁亮,陈思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26号原告:刘建华,男,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丁亮,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陈思思,女,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刘建华与被告丁亮、陈思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