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岩温香、岩香勒、岩光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118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与被告岩光罕、岩温香、岩香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28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8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4行“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审判员 徐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玉康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