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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岩温香、岩香勒、岩光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118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与被告岩光罕、岩温香、岩香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28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8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4行“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审判员  徐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玉康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