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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其岗,龚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张钦忠,经理。被执行人: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其岗,经理。被执行人:董其岗,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龚建秀,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其岗、龚建秀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超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353372.66元,但被执行人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其岗、龚建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其岗、龚建秀银行存款2379306.66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