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187号之一原告:张某1,女,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张某2,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张某3,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张某4,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思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