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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与王加海、杨远美、王志其、师世国、师世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王加海,杨远美,王志其,师世国,师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4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地址:会理县城关镇南街100号。法定代表人:高峡,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加海,男,生于1988年4月27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杨远美,女,生于1991年2月4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王志其,男,生于1979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师世国,男,生于1977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师世祥,男,生于1985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诉被告王加海、杨远美、王志其、师世国、师世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宇审 判 员  李会宁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