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虹与窦衍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虹,窦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秦虹,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9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窦衍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5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385号秦虹申请窦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剑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