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美兰申请执行窦志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兰,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8号申请人:郑美兰,1967年12月7日出生,女,汉族,鄂旗联通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被执行人:窦志强,1966年1月18日出生,男,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郑美兰与窦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美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王 铁 钢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呼 雅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