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KUNJUJAMALUDEEN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136号昆竹·伽玛鲁迪(外文名KUNJUJAMALUDEEN):你因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通过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刘亿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你“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积极主动”实施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存有疑点;毒品是夹藏在行李箱中吹风机和按摩器内,本案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你“明知”是毒品,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部分无法排除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贩毒人员利用运输毒品的情形。2.你受他人指使、帮助携带毒品出境的运输行为并不能因为其他同案犯未归案而升格为主犯,原审裁判未认定你为从犯不当。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判,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裁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首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你采用行李夹藏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证据证明你是被蒙骗的,原审裁判认定你对携带的毒品具有“应当知道”的主观故意并无不当。其次,中国海关在进入海关检查的区域设立提示牌,用中文、英文等语言和文字提示为他人托带行李需要向海关申报,如未申报并从中查获违禁物品,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供述称为他人托带行李,但通过中国海关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应对你行李中查获的毒品承担责任。第三,你供述把行李箱交给一名中国女子时接受了900美元,并辩解称该900美元不是报酬,而是PHILLIP未还的欠款,所订酒店的房费也是PHILLIP给的,折抵了欠款,但未能提供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综上所述,原审裁判认定你对携带的毒品具有“应当知道”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夹带毒品出境的行为,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并无不当。二、原审裁判未认定你为从犯并无不当你辩解你是受他人指使、帮助携带毒品出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你积极主动实施了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原审裁判未认定你为从犯,并无不当。原审裁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和再审本案,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