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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2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亳州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运明、陈灿灿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运明,陈灿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2387-3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天野,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运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运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陈灿灿,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灿灿、李运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谯执字第023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汤庄村307省道东侧,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亳谯国用2007字第007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名下位于谯城区十九里汤庄行政村S307东侧950.40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房地权证号:亳字第xx**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及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汤庄村307省道东侧,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亳谯国用2007字第00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谯城区十九里汤庄行政村S307东侧950.40平方米房产一处(房地权证号:亳字第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