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XX与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袁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袁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876号原告:XX,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富堨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634433235。法定代表人:袁俊。被告:袁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袁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1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袁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袁俊的起诉。审 判 员 姚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廖 欣书 记 员 王志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