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刘海军、曾健、肖小梅、刘兴华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执恢6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我院审结你诉刘海军、曾健、肖小梅、刘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按即告结束。执行员 李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