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文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刑初91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俊,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址为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文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文俊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文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李文俊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怡泽园酒店门前,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文俊血液酒精含量为16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物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血液酒精检测分析报告及被告人李文俊的有罪供述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亦无异议,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