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蒋鑫与湘阴县翡翠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伯华、彭应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鑫,湘阴县翡翠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伯华,彭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蒋鑫,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阴县翡翠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伯华,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应春,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鑫与被执行人湘阴县翡翠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伯华、彭应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蒋鑫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湘阴县翡翠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伯华、彭应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湘阴县翡翠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伯华、彭应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湘阴县翡翠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伯华、彭应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鑫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