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成树宁与宋建建、王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树宁,宋建建,王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7号申请执行人:成树宁,农民。被执行人:宋建建,农民。被执行人:王兴旺,农民,现文水北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树宁与被执行人宋建建、王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树宁考虑到双方系本村近邻,为更好解决本案,防止矛盾扩大,故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1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