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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凡、杨跃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凡,杨跃华,杭小东,季秋明,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凡,男,1956年12月1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杨跃华,男,1967年7月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杭小东,男,1979年1月2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季秋明,男,1963年9月2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平,男,1961年12月7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凡、杨跃华、杭小东、季秋明、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徐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杨跃华、杭小东、季秋明、陈平对被告徐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杨跃华、杭小东、季秋明、陈平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凡追偿。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被告徐凡、杨跃华、杭小东、季秋明、陈平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中被执行人杨跃华、季秋明、陈平实际各自给付申请执行人142000元,申请执行人免除其担保责任。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小东于2017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杭小东于2017年9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17年12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122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07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