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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吴广、谭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吴广,谭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79号原告:王伟,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明,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晓梅,女,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吴广、谭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白元凤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