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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乔富煊与谭富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富煊,谭富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乔富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乔山村*组。被执行人:谭富桥,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和春天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乔富煊与被执行人谭富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陕07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富桥给付运费4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谭富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谭富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4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款4500元申请执行人乔富煊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