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景睿与被执行人赵光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睿,赵光舒,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景睿,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赵光舒,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杨莉,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睿与被执行人赵光舒、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