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姜秀荣、刘殿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荣,刘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姜秀荣,女,1976年6月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刘殿才,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姜秀荣申请执行刘殿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殿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秀荣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全部判决内容,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27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超审 判 员 何振玉助理审判员 桑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