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169号原告:韩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昆明市晋宁区人。被告:陈某某,男,彝族,农民,昆明市晋宁区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昆明市晋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鹿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