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祁某甲、陈某某与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祁某甲、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祁某甲、陈某某依据(2015)泽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祁某乙从2016年起,每年9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祁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祁某乙积极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1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