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郭水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郭水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监9号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0号19号楼-1夹1层附1号。法定代表人历光大,总经理。原审被告郭水中,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原审被告郭水中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明审判员 刘 学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