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唐勋章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勋章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2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勋章,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134号起��书指控被告人唐勋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勋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从2014年4月起,被告人唐勋章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凤凰山工业区东泰公司旁铁皮房内经营一无牌电镀厂(该厂无营业执照、无污水排放许可证)。2014年9月3日,东莞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上述电镀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在排放口采集样本。经鉴定,唐勋章无证照生产工厂的排放口监测结论为:总银、总锌、总铅、六价铬、总汞、总镉、总铬符合排放限值;pH超标,总铜超28倍,总镍超标373倍。2017年2月23日16时30分许,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唐勋章在虎门镇南栅社区农业银行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唐勋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勋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勋章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唐勋章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其所排放的污水只有重金属铜、镍超标,而含有剧毒的重金属铅、汞等均达标及其妻子患有尿毒症、其是家庭支柱等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勋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