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义刚与卢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刚,卢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609号原告:李义刚,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卢广兵,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李义刚与被告卢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了进行审理。原告李义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其偿还的借款1280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1日,被告卢广兵向张绪祥借款9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张绪祥于2016年3月16日向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29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苏0829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原告李义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广兵追偿,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调整完毕,不必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义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退还原告李义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