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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建英、杨潘与杨建辉、任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英,杨潘,杨建辉,任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9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英,女,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潘,男,生于1993年,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被执行人:杨建辉,男,生于1972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被执行人:任素华,女,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赵建英、杨潘与杨建辉、任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未能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