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建英、杨潘与杨建辉、任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英,杨潘,杨建辉,任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9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英,女,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潘,男,生于1993年,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被执行人:杨建辉,男,生于1972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被执行人:任素华,女,生于1974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赵建英、杨潘与杨建辉、任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未能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