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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文辉与李文华、吴何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辉,李文华,吴何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988号原告:郑文辉,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双进,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华,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吴何仙,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郑文辉与被告李文华、吴何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双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华、吴何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文华返还郑文辉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自2014年4月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判令吴何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李文华、吴何仙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4日,李文华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郑文辉借款200000元,并向郑文辉出具《借条》,约定利率为4%/月,未约定借款期限。吴何仙作为该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签订后,郑文辉向李文华支付相应款项。然而,经郑文辉多次催讨,在合理的还款期限过后李文华依然未返还借款本息,吴何仙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李文华、吴何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4日,李文华、吴何仙向郑文辉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李文华(身份证号码:……)因经营周转金不足,特向郑文辉借款人民币贰拾万正,期间个月,并由吴何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特以此条为凭。(另:月息4%)借款人:李文华…担保人:吴何仙…2014年04月04日。”同日,郑文辉通过妻子张春恋的银行账户向李文华转账200000元。因李文华未向郑文辉支付借款本息,郑文辉于2017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郑文辉主张李文华向其借款200000元,有郑文辉提供的《借条》、转账凭据为证,予以采信,故郑文辉与李文华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郑文辉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李文华偿还借款,李文华经催讨至今未偿还,已经构成违约,郑文辉要求李文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同时《借条》约定了借款利息,现郑文辉要求李文华按月率2%标准从借款之日开始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但利息应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吴何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应对李文华所欠郑文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文辉要求吴何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李文华、吴何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文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吴何仙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郑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李文华、吴何仙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及公告费,由李文华、吴何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思远人民陪审员  刘春霞人民陪审员  邱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