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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均营、王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均营,王增飞,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马均营,男,回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王增飞,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金朝,男,回族,住山东省新泰市。马均营、王增飞与金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朝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上交,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宏平审 判 员  李铁山人民陪审员  赵伯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恒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