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翟高强与郑州东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高强,郑州东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297号之一原告:翟高强,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松涛,男,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东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楚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60212495M。法定代表人:刘会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翟高强诉被告郑州东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翟高强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532.5元,由原告翟高强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褚静静人民陪审员 侯宏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