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某供电所、某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供电所,某某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2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某某供电所,住所地,某某郭集街。负责人:杨某某,任该所所长。被告:某某供电公司,泌阳县行政路西段169号。法定代表人:尤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供电所、某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某某供电所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某某供电所起诉。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