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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力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1962号原告:黄力,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钟建方,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秦峰乡路底村白沙湾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力与被告钟建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儒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