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力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1962号原告:黄力,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钟建方,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秦峰乡路底村白沙湾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力与被告钟建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薛儒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