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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通海与唐任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通海,唐任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通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1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唐任建,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唐通海与唐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执行立案。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财产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唐任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