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3232沈芳与吴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芳,吴永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232号原告:沈芳,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吴永虎,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沈芳与被告吴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0000元,并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止的利息100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日,被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6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及现金交付被告3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2017年3月2日,被告订立还款计划,但到期后仍未予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芳与被告吴永虎之间形式上存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借款实际上是原告沈芳以被告吴永虎名义投资到上海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投资款。而融资方上海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可能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