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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柏春与王德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柏春,王德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高柏春。被执行人王德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12754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陈 恒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