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明利、李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利,李会新,付俊云,刘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01号申请人:韩明利,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李会新,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付俊云,女,195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刘西林,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韩明利与李会新、付俊云、刘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明利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会新、付俊云、刘西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李会新、付俊云、刘西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