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太平、曾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太平,曾垂兰,杨石金,杨承良,唐建国,朱满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监3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德天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太平,男,汉族,1954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垂兰,女,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石金,女,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承良,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建国,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满元,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湘12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太平、曾垂兰、杨石金、杨承良、唐建国、朱满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立案受理以来,长时间未能执结,且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在本院辖区多个基层法院均有同类案件在执行,鉴于统一集中执行便于协调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并能有效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负担,本院决定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郭家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