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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礼忠申请执行郭彬(2017)新4325执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忠,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朱礼忠,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南大湖村被执行人:郭彬,男,汉族,身份证号:××××××,住乌鲁木齐中央郡小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新43民终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彬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彬未主动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朱礼忠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彬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43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70287.0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70287.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郭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热哈提·哈德勒汗审判员 阿曼泰·阿依达尔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金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