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吉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2010年1月22日因聚众赌博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5年8月1日因妨害公务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罚款200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控被告人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佳伟、书记员罗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吉某使用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位于××区)、×××号机动车信息登记证及平凉鸿翔物资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申请办理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牡丹白金信用卡1张(卡号:×××),该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2015年5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吉某持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99977.94元,于2016年4月21日、6月1日分两次还款计4500元。后发卡行于2015年10月7日开始多次电话催收,分别在2016年3月17日、4月22日两次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被告人吉某仍未还款透支款项。2016年7月工商银行平凉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截止2016年9月6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计95477.97元。案发后,被告人吉某于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分五次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97600元。另查,经侦查机关向平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调查,发现被告人吉某办理信用卡时所提交的××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机动车信息登记证及平凉鸿翔物资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均系虚假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工商银行平凉分行提供的信用卡���易明细单、催收通知书、电话催收记录、信用卡申报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信息登记证、平凉鸿翔物资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核算、还款情况说明,平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调查材料证明,证人杨某、刘某、田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吉某在侦、审中的供述等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提供虚假材料申办信用卡,且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逾期达十个月,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吉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本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及滞纳金,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吉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综合其在本案中的全部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随案移送中国工商银行白金牡丹信用卡1张,因该信用卡违规透支后银行已对该账户停用处理,故对该卡应予没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中国工商银行白金信用卡1张(卡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娟审 判 员 杨文虎人民陪审员 贾雪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冶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