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胡小黑与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黑,付小水,朱红涛,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2214号原告胡小黑,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付小水,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红涛,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苑小区围墙外东侧50米北京市团河鑫发农副产品市场内北57#58#,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厚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西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志萍,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春梅,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经理,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黑与被告付小水、朱红涛、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小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百零九元,由原告胡小黑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庆斌审判员 黄 敏审判员 冯晨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腾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