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祥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祥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016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塔坪路1号,注册号500381000003398。法定代表人:程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柳林路9号2幢商业负1/负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4943965G。法定代表人:欲晓。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塔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705M。法定代表人:欲晓。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836元,减半收取计38418元,由重庆市江津区祥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胜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