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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池玉清、陈德招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玉清,陈德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池玉清,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侨区。被执行人:陈德招,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玉��与被执行人陈德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1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德招至今拒不履行义务。期间,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已完成司法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作为被告的还涉及另外几个案件正在诉讼审理阶段,需等待出台参与分配方案,因此,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